行業(yè)動態(tài) | 你的位置: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
校車擅改路線被判賠12萬 |
發(fā)布時間:2015/11/7 11:05:46 查看次數(shù):1736 |
學校專車送小學生回家時,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并且未在指定的校車?空军c?,小學生下車后也無人指導和護送,一名小學生自行下車過馬路時被車輛撞傷致殘。28日,沭陽法院作出判決,小學生所在的小學被判賠償125979.38元。 2013年3月25日,讀小學一年級的6歲小學生小明(化名)放學后,乘坐學校送學生的專車回家,校車至蘇326線115km+450m處,下車由其奶奶接回。當小明從校車后面橫過道路時,被一輛疾馳而過的貨車撞倒碾壓致傷。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麻某、小明負事故同等責任。2013年8月25日,沭陽法院判決小明的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079862.55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40000元,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為839862.55元,由麻某賠償60%即503917.53元。 后小明家人將小明就讀的小學告上法庭,小明家人稱,自小明受傷后,經(jīng)法院判決認定原告超過交強險部分損失為839862.55元,其中60%由肇事車主賠償,尚有40%即335945.02元未得到賠償。小學校車不具備校車資質(zhì),未經(jīng)過行政許可,該校車在停車時未在停車點停車,未對過往車輛進行警示,照管人員沒有下車引導,對原告的損傷存在重大過錯,故要求小學就小明未得到賠償?shù)牟糠殖袚?0%賠償責任即302171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受到侵害有權(quán)獲得賠償。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路線行駛。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浚丛O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學生上下車,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本案中,按照小學校車標牌審核的路線行駛,小明下車回家本無需橫穿道路,但由于校車在事發(fā)當天擅自更改行駛路線,使小明下車回家不得不橫穿道路,增加了小明下車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校車既未在校車?空军c?恳参丛诠步煌ㄕ九_停靠,同時學生上下車時,隨車照管人員未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雖然小明損傷系案外人麻某駕駛機動車將橫穿道路的原告撞倒碾壓所致,但學校校車的違法行為與小明的受傷后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判決學校承擔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839862.55元的15%即125979.38元。 |
上一條信息:
無棣285輛環(huán)衛(wèi)車配上警示燈
下一條信息: 柳特運財王自卸車到宜賓 |